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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6

一、制定背景


认真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新规在以下几个方面作重点调整:一是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二是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规划数量限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三是“五大总成”允许再制造利用,促进资源良性循环;四是环保要求提升,体现绿色经济和生态环保观念;五是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同时,新规要求各省可根据行业管理实际需要制订省级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要求,为做好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前期深入行业调研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讨论,起草制订了《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内容及创新点


《实施办法》共7章52条,分为总则、资质认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7部分。


主要内容为:明确《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省市县商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工作内容;明确我省企业资质认定要求和办理流程,以及资质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对企业回收拆解的规范经营行为作了规定;明确“五大总成”等拆解零部件的再制造再利用、动力蓄电池的拆卸及溯源数据录入的具体要求;明确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实施联合监管;附则对现有企业(含分公司)重新资质认定作了规定。


主要政策创新点有:


一是明确行业定位。明确行业事关道路交通安全、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是具有准公益性、城市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公共服务配套,提升地方政府重视,支持行业发展。


二是明晰部门职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我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理顺行业管理工作关系,为顺利推进行业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三是细化审批程序。依法有序开展资质认定,细化明确资质认定流程,明确由县级商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市级商务部门负责审核转报,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审核、专家现场验收评审和结果公示,加强属地管理与资质认定工作的衔接。


四是着眼平稳过渡。明确要求现有资质企业、已备案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须在规定的整改期内完成改造并资质认定,确保行业稳定和平稳过渡。


五是量化评审指标。在商务部《报废机动车拆解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样表)》的基础上,实行专家评审打分制,明确细化各项验收内容。


六是强调安全生产。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制定依据及解读机关


主要制定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解读机关: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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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 ),结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中的《现场验收验收评审意见表》(范本)等法律、规章、技术规范、文件制定本申请指南。


本申请指南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同步调整。


一、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定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二、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具备哪些条件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 )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三、申请资质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 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需提供由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 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四、资质认定条件说明


(一)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等二证合一)。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环境保护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区(县)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和《验收批复》或《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三)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指:经过报废机动车、新能源电动车拆解培训取得证书人员,电工、叉车工、安全生产管理员、报废车回收专业持证人员。


(四)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拆解操作规范:满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 )要求的企业制度。


安全规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33000)相应要求。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348 )等环境保护关于固废处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


(五)企业经营面积和厂区建设


参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 )的场地建设标准。


拆解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区应适合企业的设计拆解能力;


各功能区应有明确的界线和明显的标识;


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的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 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


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雨、防风设施;


拆解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应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消防设施,并有足够的疏散通道。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一般应建立的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制度、拆解制度、车辆档案管理制 度、销售登统计制度(五大总成、五大总成以外零部件)、环境保护制度(固废登记、处置等)、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水电气管理制度等。


(七)企业建设应符合验收标准


《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企业建设应满足验收标准要求。


五、资质申请和受理


(一)企业申请并提交材料。申请企业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并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统称商务部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内容。


(二)市级审核转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接收到受理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并在商务部服务系统给予初审通过;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省级审核。省商务厅收到审核转报意见和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现场验收评审的时间和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书面说明原因。


 省商务厅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六、评审专家组


资质认定申请受理后,湖北省商务厅从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财务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


七、评审验收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凭据和场地、实物、操作等全面进行验收。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专家在意见表中签字,对自己评审结论负责。


专家组将现场评审结论形成书面材料,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商务厅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予以通过的申请企业在湖北省商务厅官网予以公示;现场评审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企业未通过理由和补充事项,申请企业完成补充事项后可重新向湖北省商务厅申请现场验收。


八、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的申请企业无异议的由湖北省商务厅颁发《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创建企业账户、在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和证书编号。对公示的申请企业有异议的,湖北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核实,专家复审核实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湖北省商务厅组织听证会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九、资质认定和证书


经过材料审核、现场验收评审、公示均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且无异议的,湖北省商务厅颁发《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证书参数按照商务部统一要求,正本为横版A3,副本为竖版A4。


十、需要重新资质认定企业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2020年9 月1日前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在两年内需要重新申请资质认定;回收拆解企业经营场地迁建需要重新申请资质认定。重新资质认定企业同样按照本申请指南进行申请、审核、 评审、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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